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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为什么会被驳回?

□来自:(2009-2-16)  

  

     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理由主要可以归为四个方面:
     第一,是使用禁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八项内容都不得作为商标标志。其中,第八项“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可以视为兜底条款,适用范围较广。
     第二,是使用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和服务,如果缺乏显著性,如仅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的,难以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因此不得作为商标获得注册。
     第三,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也就是不允许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四,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商号权等。但一般情形之下,因为商标局难以获知这些民事权利的实际存在,因此权利冲突的审查大都会在异议程序中进行。

 

消息来源/(200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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