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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浙江金华二企业一审被判赔10万元

□来自:(2009-02-19)  

  

日前,因侵犯日本希森美康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浙汀省金华市鑫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公司)和鑫科生物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鑫科研究所)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共同向希森美康株式会社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据了解,“希森美康”是一家跨国企业,总部设在曰本,主要从事临床检验设备及试剂的开发、制造和销售.自1991年开始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陆续申请注册了“SYSMEX”、 QUICKLYSER”、“STROMlATOLYSER”等商标。2008年初,希森美康株式会社向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南分局投诉,称鑫科公司涉嫌侵犯了希森美康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后.工商部门在鑫科公司查获了大量涉嫌侵权的“SYSMEX”血液试剂等产品。并在鑫科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和宣传册上也存在侵犯希森美康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时,希森美康株式会社还发现,鑫科研究所未经授权,擅自生产及销售了侵犯其“SYSMEX”、“QUICKLYSER”、“STROMATOLYSER”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溶血素、稀释液和清洗剂等产品。  
 希森美康株式会社认为,鑫科公司和鑫科研究所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较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害,遂将二者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侵权事实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

 

消息来源/(200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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