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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商标权属已“尘埃落定”?(2009-06-29)

□来自:(2009-06-29)  

  

    日前,记者从娃哈哈集团对外联络办公室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5月2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关于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的申请,“娃哈哈”商标终归娃哈哈集团所有。
    “娃哈哈集团尊重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娃哈哈集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对裁定的细节不是十分了解,“不便发表看法,但作为一位公民乃至企业都应该尊重法律”。
     关于“娃哈哈”商标的权属,一直是达能和娃哈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2007年4月,宗庆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揭露达能“强行并购”,达娃之争爆发。争议中,达能认为双方1996年2月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依然有效,要求娃哈哈履行该协议,将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
     而娃哈哈则认为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批准,双方已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了《商标转让协议》,娃哈哈无义务转让商标。
     2007年6月14日,娃哈哈集团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合资公司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7月5日,达能通过其与娃哈哈集团的合资公司,也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要求娃哈哈集团完成商标转让手续。2007年12月,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商标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6日终止。达能不服该裁决,向杭州市中院申请撤销。2008年7月30日,杭州市中院作出裁定,认定达能提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维持原裁决。
     此后,达能又提出,即使由于商标局不批准,导致《商标转让协议》终止,但该协议不仅仅约定了娃哈哈应当将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同时对于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也有转让义务,而境外转让无需商标局审批,因此娃哈哈仍有义务转让在境外注册的商标。
     据此,达能另行向杭州市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娃哈哈转让境外注册商标。对于达能提起的仲裁,杭州市仲裁委以《商标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商标转让权利义务为同一合同约定,并已裁决确认为由,于2008年9月作出裁决,驳回了达能的请求。
     达能不满仲裁结果,向杭州市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经审查后,杭州市中院于5月21日肯定了仲裁,维持了原裁决。 
    “本次裁定是对‘娃哈哈’商标所有权问题的盖棺定论。无论是在国内注册还是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都归属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娃哈哈集团法务顾问杨永军表示,至此,双方对于《商标转让协议》的争议已毫无悬念。
      对此,达能方面的公关负责人丁莹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稍后将向媒体作出正式回应。
     据了解,目前与娃哈哈商标有关的另一个仲裁,即《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的仲裁正在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

 

消息来源/(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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