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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出台规定细化商标转让(2009-09-24)

□来自:(2009-09-24)  

  

   为了规范商标转让行为,减少商标转让争议,避免虚假转让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制定的《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810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规定强调在办理转让商标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转让、受让双方主体资格的有效证件,商标局对转让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可以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转让协议或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商标转让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立案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商标局依据该申请可以中止对转让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商标权利人发现其商标未经同意已经被他人转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商标局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判对该商标转让作出决定。
  同时,该规定明确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在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转让申请。转让商标申请权的,受让人在取得核准转让通知书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转让申请。

 

消息来源/(200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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