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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走向世界正当时2009-11-19

□来自:(2009-11-19)  

  

   “20年来,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比较成熟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基本建立了一支业务熟练、本领过硬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队伍,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知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普及,中国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1018日,中国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20周年座谈会在京举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指出,我国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20年,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了有力支撑。
彰显成绩
  “截至今年930日,中国受理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累计13.99万件(一标多类),年受理延伸申请量连续4年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联盟成员中位居第一;国内企业或者个人提出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累计9477件(一标多类),年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量连续4年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联盟成员中排名第八,在发展中国家成员中排名第一。”付双建指出。

    1989年7月4,我国向WIPO递交了加入《马德里协定》的通知书,同年104日,《马德里协定》对中国生效,中国成为《马德里协定》的第28个成员国。《马德里协定》也成为我国加入的第一个程序性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据了解,1990年,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收到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为2048件,收到中国企业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仅40件。而在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收到的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达到了1.7829万件,中国企业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1574件。如此快速的增长,充分彰显了我国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建立和我国企业走向世界的步伐在加快。
从效率到效益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特别适合我们的出口商品商标的海外保护,可以有效解决由于出口市场多、市场变化快而带来的商标使用和商标储备之间的矛盾。”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化集团)副总裁潘正义提到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时感触颇深。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中化集团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进行了16个国际注册申请,所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相当于通过逐一国家注册541件,覆盖国家60余个,节约费用400万元人民币。
潘正义算了一笔帐,3个类别、60个国家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费用,仅相当于1个类别、10个国家的逐一国家注册申请的费用,为企业节约成本,可谓“省钱”;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大约可在2年内完成多个国家的商标保护,可谓“省时”;使用一种语言、填写一份申请书、缴纳一次费用,就可以一次申请多国保护,一次续展多国有效,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商标海外注册效率,可谓“省力”。
广阔天地大有可为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中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而商标的国际保护则是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时应优先考虑的问题。只有商标先行,在海外取得商标保护,商品才能在海外安全销售,围绕商标进行的宣传营销才有保障。”付双建强调。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李成钢也表示,通过商标国际注册,我国企业可以将自己的品牌推广到海外,从“贴牌”发展到“创牌”,在对外贸易中不断培育,提升自主品牌价值,使拥有自主商标的出口产品和服务在对外贸易中的份额大幅提升,从而提升我国对外贸易的增长方式和质量。
2008
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强调,要引导和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鼓励更多的企业走向世界,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把建立企业商标海外保护机制、加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运用作为实施商标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对此,付双建表示,要努力拓展国际交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我国在商标领域的国际地位;加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宣传、培训和咨询,积极培育我国自主国际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还要加强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商标国际注册和维权数据库,为企业海外维权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我们坚信,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将继续为更多的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有力支持,为企业开拓和发展国际市场立下头功。”付双建强调。

60年:中国商标制度的变迁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商标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主义商标制度(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商标制度走向成熟阶段(自第一部商标法颁布至今)。新中国60年商标制度的变迁与发展,折射出中国商标事业的阔步前行,正步入黄金时代。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商标制度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全面进行改革开放,30年时间里,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几乎完全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下运行。而这30年中,新中国的商标制度也正是为了适应这种非市场经济的框架而产生并发展的。其主要特点是:注册的商标大都是国家财产。而既然是国家财产,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专用权,当然也谈不上对专用权的保护。
1949
年新中国成立伊始,新政权立即废除了民国政府时期的所有与商标有关的法律,并于1950年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1954年,又颁布了补充性的《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其中在1950年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中,还保留了一些商标制度本应有的特性。例如,采取了商标自愿注册的原则;注册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对注册人的合法商标专用权给予保护等。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内出现了各种极左思潮。这种思潮在商标制度上的体现,则是1963年国家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该条例的明显特征是,不再强调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而是将重心转移到监督企业商品质量上;所有商标不再采取自愿注册,而是强制性注册,以便加强对企业产品的管理。同时,废止了商标异议程序,任何人都无权对商标注册提出反对。用现在的眼光来看,该条例的推出,实际上是我国商标制度的一种倒退。
商标的最基本属性便是用来区别产品和服务的来源。而在这一时期,这种属性被逐渐淡化。但在普通民众中,这种属性仍旧发挥着作用。例如,当时人们为了买一辆“永久”牌自行车要连夜排队拿号,因为他们对该品牌及其厂家是信任的。此后进入文革时期,中国的商标制度基本上已经名存实亡。
当我国开始全面实行改革开放,由完全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原先的商标注册制度也随之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最突出的一个问题便是旧商标权如何再分配的问题。笔者便接触过几起这类争议,在计划经济时期使用同一个商标的工厂及进出口公司如今分家了,而此时这个原来为他们带来共同利益的商标该如何处理?
改革开放带来商标制度新发展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向世界敞开了大门,而我国的商标制度也从这时起不断得以补充和完善,迈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197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次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以及保护商标专用权作了明确规定。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决定该法自198331日起正式实施。该商标法尽管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基本上与国际现代商标法制接轨,成为我国商标制度进入新时代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商标是企业的生命。然而改革开放初期,绝大部分国人并未意识到这一点,因此在中国当时并未出现较大规模的商标仿冒行为。笔者在1984年曾随中国代表团参加了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举行的国际反仿冒会议。在当时的大会发言中,西方国家的代表强烈指责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大规模仿冒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并没有人对中国大陆说三道四。
然而进入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假冒国外品牌事件却逐渐多了起来。在当时的一次国际会议中,笔者作为发言人讲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时,就遭到了许多与会者的提问,焦点便是如何打击、制止中国企业的商标侵权行为。而且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生产力的大幅提高,此类问题也变得日益尖锐。
当时,我国打击假冒、侵权的工作大部分是由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来完成的。面对国际上的抱怨,甚至对中国政府打击假冒产品决心的怀疑声,行政部门用实际行动展示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1994
年,笔者曾在北京参加过一次大规模打假行动。当时,部分国外的商标专用权所有人也派人随行。为了确保行动成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集了十几个区、县的力量,出动了100多名工商执法人员参与行动。当国外商标权利人看到被查获的近10卡车假冒品时,非常感动。他们认为,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是认真的,并相信自己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障。
可以说,在各国经济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假冒品牌事件几乎所有国家都经历过,只不过是程度不同、持续的时间不同而已。
同时,国内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也有了极大的提高。人们开始认识到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开始纷纷创建、打造自有品牌。截至目前,已有上千家国内企业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联想”、“海尔”、“华为”等一批中国品牌还走出了国门。
   从国家的层面看,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也愈加重视。目前,中国政府每年都要发布象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白皮书。200865日,国务院还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并提出了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实守信”的知识产权文化。
此外,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施行后,中国政府从执法与立法两个方面一直在努力将该制度加以完善,并力争与国际接轨。在这一点上,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1983年的商标法中,并未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相应规定,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工商部门还是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该类案件。
1989
31日,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就保护“万宝路”商标问题作出批复。当时,浙江省杭州市的一家葡萄酒厂将与“万宝路”、“MARLBDRO”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葡萄酒包装盒的装潢使用。商标局认为,这是一种侵犯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应该予以查处。在这份批复中,还首次提及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相关原则。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在一些做法上符合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我国已对商标法进行过两次重大修改。19932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商标法作出9条修订,其中最重要的修订是增加服务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在此后10余年里,其对我国的服务业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2001
1027日,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符合WTO规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商标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于2001121日起实行。此次修改的重要部分是为了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至此,我国已参加了几乎所有与商标有关的重要国际条约和公约。
我国通过不断的立法以及行政、司法执法,已经建立了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商标制度。
此外,自1983年商标法实施至今,我国的商标申请量以及商标保护案件数量一直在大幅提高。截至2009630日,中国的商标申请量和注册保有量分别为677万件和240万件,中国企业的商标申请数量也占到了我国商标总申请量的80%以上。
   回顾中国的商标发展史,反思建国60年来新中国商标制度的建设,我们可以坦然地说,中国的商标发展已经进入了成熟期,并将继续得以发展和完善。

 

消息来源/(20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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