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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之国际保护刍议2009-12-

□来自:(2009-12-04)  

  

   目前,地理标志保护在国际上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地理标志产业所具有的现实和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文化利益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重视。在以欧盟为代表的地理标志保护倡导国的推动下,地理标志保护不仅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成为世界贸易组织  

  (WTO)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随着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自由贸易协定或者相关双边协定中,地理标志也日益成为知识产权跨国保护的“新贵”。拥有丰富地理标志资源的中国对此自然不能坐视,我国也要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活动,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就目前国内地理标志保护发展的水平,无法满足我国参与国际保护的需要。本文将结合国内地理标志保护现状,谈一下对我国参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几点看法。
一、地理标志保护必须坚持主权原则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地理标志亦不例外。对于某一地理标志是否提供保护,提供何种保护完全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我国必须坚定不移的坚持国家主权,在事关国内产业利益的问题上不应轻易做出让步。
例如,按照地理标志保护的一般原则,凡是已成为某种产品通用名称的地理标志,不能受到保护。从国际角度来看,某一地理标志是否为通用名称,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判断,因而能否得到保护也因国而异。例如“Champagne”(香槟)、“Chablis”(夏布利)等著名地理标志在欧盟受到严密的法律保护,但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则作为半通用名称使用,这些国家拒绝对其提供法律保护。后来随着美、澳等国分别与欧盟签订葡萄酒贸易协定,欧盟以放宽对这些国家生产的葡萄酒的进口限制为代价,换取它们限制或者逐步停止将这些地理标志作为半通用名称的使用。这一结果是以欧盟在经济利益上做出相当大的让步为代价并通过协商达成的,这就是主权原则存在的意义。
二、积极参与WTO多哈回合地理标志议题谈判
     TRIPS
协定中的地理标志保护尚存在未决事项,需要在多哈回合中继续通过谈判解决。谈判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将TRIPS协定给予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高级别保护扩大适用于所有地理标志产品(即扩大保护问题),二是建立地理标志多边通知和注册体系。我国应当积极参与谈判并采取以下立场:
   
首先,地理标志扩大保护谈判对我国是有利的,应积极予以支持。虽然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还有些许不足的地方,实际效果也有限,但我国是地理标志资源大国,许多名优土特产品的市场潜力非常可观,因此从长远来看地理标志扩大保护的前景值得期待。
   
其次,要把多边通知和注册体系谈判与扩大保护谈判结合进行。换言之,如果扩大保护谈判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我国就不应当支持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多边通知和注册体系的谈判。
   
第三,要清醒地认识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上的劣势。欧洲国家地理标志数量众多,产值巨大,保护措施相对完善;而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刚刚起步,已经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数量较为有限。如果地理标志多边通知与注册体系得以确立,通过该体系受到保护的欧盟和我国地理标志的数量、产值比例必将严重失衡。对此,我国可以考虑要求在WTO其他相关议题的谈判中获得补偿,以平衡彼此的权利义务。
三、加强国内保护以配合国际保护
   
地理标志的境外保护必须以国内保护为前提。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起步时间不长,存在准备不足的问题,给我国参加WTO地理标志议题谈判造成了一定的牵制。此外,我国已经和多个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或者正在进行相关谈判,地理标志议题完全可以通过谈判纳入协定中,从而直接在缔约国获得保护。但由于国内保护准备不足,我国许多著名地理标志无法纳入协定的谈判,失去了进军国外市场的良机。因此,加强地理标志国内保护是完善国际保护的重要基础。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原本就是一个政府推动的过程,因此要加强保护也必须由政府采取积极措施。首先要大力宣传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和意义,宣传自由贸易协定中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对地方政府和企业晓之以利,以调动其积极性;再者是及时传达WTO谈判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相关信息,使地方政府和企业根据谈判的具体进展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为国际保护提供基础和条件;此外,还要使企业的保护需求能够及时上达,使政府能够将企业需求纳入相关谈判议题,从而在国际上保护我国地理标志的产业利益。

地理标志商标助力中国农业60年大变样

   从改革开放前的“各家一亩三分地”,到现今农产品产业化、品牌化的发展,我国农业发展的60年也是普通农民收入倍增的60年。其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农民收入:从44元到4761元。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农民生产经营以农业、粮食收入为主体,实物收入占很大比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4元。30年前,改革开放伊始,我国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责任制,大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农民在获得了自主经营耕地权后,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村经济因此活力迸发,农业发展由此走出困境,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为134元。15年前,我国正式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体系予以保护,此时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210元。2007年,国务院强调要依法保护农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和知名品牌。此外,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相关部门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此时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为4140元。如今,经过不断地积累、创新,农民人均纯收入已增至4761元。从44元到4761元,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在60年间上涨了108.2倍,而地理标志贴近农业发展的政策,更是为这一改变提供了强大助力。
   
事实也证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能够有效提升农产品市场价值。据统计,在我国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农产品价格普遍比同类产品价格高出20%90%。宁夏自治区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枸杞每公斤销售均价较之前提高2.6元;经许可贴有“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香梨不仅畅销,而且售价比未贴牌的香梨每箱高出3元至5元。此外,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农产品在注册保护后,也为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打下基础,出口量得以大幅增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漳州芦柑”在2002年时就有3500吨芦柑出口销往东南亚市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广大农户带来的是实实在在的利益。
   
农业产业化:从举步维艰到步入新阶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农民增收提供保障的同时,也使农民手上可供支配的资金增加,这也为农业实现产业化提供了基础。然而农业从单一发展到产业化形成的过程并不容易。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小,投资能力弱,经营手段和经营方式落后,农村人多地少,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体,农业产业化发展举步维艰。1999年开始实施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制度,大力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农产品,其生产加工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能有效配置农业劳动力。正如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所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把农户们拧成一股绳,让我们劲往一处使。”据了解,自“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式启用后,安溪农户一改此前“各自为战”的局面,进行了农业组织化建设,建立起“公司+地理标志+农户”的经营模式,此举有效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推进了当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据悉,天津蓟县也通过实施“一村一品”,做强特色产业,走出了一条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的路子。据介绍,该县目前已建成14万亩蔬菜基地、16万亩优质果品基地、10万亩水产基地及2万亩粮油基地,并且涌现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主导产业,形成了符合“一村一品”标准的专业村60个,1.7万户农民从中受益。2008年,该县农民人均纯收入9049元,其中70%来自特色产业。农产品附加值:从农业到服务行业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得以提升,更加倾向于追求天然、绿色的消费,在消费中追求精神、文化的享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的发展趋势则正符合此方面需求,其不仅能够改善了生态环境,带动和促进了生态旅游、人文旅游的发展,还能传播和保护优秀传统民俗和民间艺术,带动各地文化产业的发展,在转化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同时,有效推动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形成多位一体的经济发展格局。以福建省名优农产品“福鼎四季柚”为例,“福鼎四季柚”被认定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以四季柚为主题的诗歌、歌曲、题词、文章、民间故事也变得丰富多彩,仅中国香港金陵书社出版发行的《仙柚传奇》一书,就收集了四季柚在福鼎的传奇故事30余篇。目前,“福鼎四季柚”文化更是已经成为福鼎文化宝库中的闪亮一页。四川“龙泉水蜜桃”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后,当地政府以桃为媒、以花为媒,每年还举办“成都国际桃花节”吸引了大量游客,以此带动当地旅游业、餐饮服务业、文化产业的发展。

 

 

 

消息来源/(200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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