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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标风云录(上)2010-03-03

□来自:(2010-03-03)  

  

   2009,世界知识产权界无法忽略这样一组数据:9月,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量突破百万大关,商标注册申请量、审查量和有效注册量均居世界第一;10月,中国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20周年,中国受理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量连续4年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联盟成员中位居第一,中国企业或自然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连续4年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联盟成员中排名第八,在发展中国家成员中排名第一。
  2009
年,中国商标界不能不关注这一系列热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出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红河”、“娃哈哈”、“王致和”等品牌多年纷争终于了结。
 
在此,本报仅选取其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事件与您一同回顾。

“红河”侵权案
——蚂蚁与大象的战争
 
在去年终结的这场纷争始于2005年。当年的91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市公司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河)因使用“红河红”商标构成对“红河”商标的侵权,赔偿原告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世纪公司)和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以下简称红河饮料经营部)1000万元。2007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云南红河的上诉,并前往云南先期执行了200万元。
  
一年后,云南红河经重组更名为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城投),经其多方努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1111日在北京公开开庭再审此案,并于200948日作出终审判决:云南城投赔偿泰和世纪公司和红河饮料经营部2万元。至此,这场打了5年的商标侵权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天壤之别的巨大反差恐怕连云南城投也直呼意外。
 
此案有两个焦点:一是“红河红”与“红河”是否近似,云南红河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是赔偿额如何计算。表面看来,这似乎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事实上近似判断才是根源。
令人倍感惊讶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综合各种因素推翻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近似裁决,认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云南红河未侵权。在赔偿数额上,云南红河只因在广告挂旗上使用“红河啤酒”字样而构成侵权,且支付了90万元“红河”商标使用费的泰和世纪公司和红河饮料经营部缺乏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因而酌定云南城投赔偿两被申请人经济损失2万元。
   2
万元的赔偿额或许令所有人惊讶,然而13天之后这份疑惑便消失了。20094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7条明确指出:“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实际伤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尽管“红河”案在判决时该《意见》尚未出台,但判决依据和结果直接意味着该《意见》相关司法精神的提前适用,标志性的判决无疑也是特殊时期、特定矛盾、特定形势下审理类似知识产权案件的参考和示范。
“达娃之争”
——商标权拯救了宗庆后
 
《周易》中有一句话,“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2009930日,达能与娃哈哈握手言和的结局似乎在验证这一哲理。“达娃之争”始于2007年4月,娃哈哈掌门人宗庆后当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突然曝出达能欲以40亿元低价强行并购娃哈哈集团非合资公司51%股权的消息。主要理由是,非合资企业违规使用了“娃哈哈”商标。之后双方撕破脸皮,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展开了针锋相对、以硬碰硬的“诉讼战”。
   2007
6月,娃哈哈集团以《商标转让合同》的仲裁条款为依据,在杭州仲裁委员会对合资公司提起了仲裁,请求确认《商标转让合同》无效。对此,达能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娃哈哈集团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办理商标转移登记手续。2009521日,继杭州仲裁之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杭州仲裁的终审裁定:由于商标转让协议已于19

2009,世界知识产权界无法忽略这样一组数据:9月,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量突破百万大关,商标注册申请量、审查量和有效注册量均居世界第一;10月,中国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20周年,中国受理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量连续4年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联盟成员中位居第一,中国企业或自然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连续4年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联盟成员中排名第八,在发展中国家成员中排名第一。
   2009
年,中国商标界不能不关注这一系列热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出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红河”、“娃哈哈”、“王致和”等品牌多年纷争终于了结。
 
在此,本报仅选取其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事件与您一同回顾。

“红河”侵权案
——蚂蚁与大象的战争
  
在去年终结的这场纷争始于2005年。当年的91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市公司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河)因使用“红河红”商标构成对“红河”商标的侵权,赔偿原告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世纪公司)和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以下简称红河饮料经营部)1000万元。2007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云南红河的上诉,并前往云南先期执行了200万元。
  
一年后,云南红河经重组更名为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城投),经其多方努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1111日在北京公开开庭再审此案,并于200948日作出终审判决:云南城投赔偿泰和世纪公司和红河饮料经营部2万元。至此,这场打了5年的商标侵权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天壤之别的巨大反差恐怕连云南城投也直呼意外。
  
此案有两个焦点:一是“红河红”与“红河”是否近似,云南红河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是赔偿额如何计算。表面看来,这似乎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事实上近似判断才是根源。
令人倍感惊讶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综合各种因素推翻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近似裁决,认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云南红河未侵权。在赔偿数额上,云南红河只因在广告挂旗上使用“红河啤酒”字样而构成侵权,且支付了90万元“红河”商标使用费的泰和世纪公司和红河饮料经营部缺乏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因而酌定云南城投赔偿两被申请人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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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赔偿额或许令所有人惊讶,然而13天之后这份疑惑便消失了。20094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7条明确指出:“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实际伤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尽管“红河”案在判决时该《意见》尚未出台,但判决依据和结果直接意味着该《意见》相关司法精神的提前适用,标志性的判决无疑也是特殊时期、特定矛盾、特定形势下审理类似知识产权案件的参考和示范。
“达娃之争”
——商标权拯救了宗庆后
 
《周易》中有一句话,“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2009930日,达能与娃哈哈握手言和的结局似乎在验证这一哲理。“达娃之争”始于2007年4月,娃哈哈掌门人宗庆后当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突然曝出达能欲以40亿元低价强行并购娃哈哈集团非合资公司51%股权的消息。主要理由是,非合资企业违规使用了“娃哈哈”商标。之后双方撕破脸皮,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展开了针锋相对、以硬碰硬的“诉讼战”。
   2007
6月,娃哈哈集团以《商标转让合同》的仲裁条款为依据,在杭州仲裁委员会对合资公司提起了仲裁,请求确认《商标转让合同》无效。对此,达能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娃哈哈集团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办理商标转移登记手续。2009521日,继杭州仲裁之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杭州仲裁的终审裁定:由于商标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终止,娃哈哈与达能双方合资协议中约定的转让行为实际上不存在,驳回达能方维持该转让行为有效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都归属于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
 
“达娃之争”历时两年半之久,在历经国内外一系列唇枪舌剑的诉讼及多层面干预之后,双方于2009930日终于签订了和解协议。法国达能集团同意将所持有的娃哈哈合资公司51%的股份以3亿欧元转让给中方合资伙伴;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将终止与双方之间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至此,“达娃之争”产生了戏剧化的结局。在达能与娃哈哈签署和解协议的当天,据说双方还获得了一份保密的瑞典斯德哥尔摩的仲裁裁决。不过,对于所谓对达能有利的裁决,双方均给予了模棱两可的回答,因为无论其结果怎样都已无关痛痒。
 
“达娃之争”是迄今为止中外合资企业商业竞争中最具代表性的商事纠纷和法律大战,注定会成为中国企业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99年终止,娃哈哈与达能双方合资协议中约定的转让行为实际上不存在,驳回达能方维持该转让行为有效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都归属于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
 
“达娃之争”历时两年半之久,在历经国内外一系列唇枪舌剑的诉讼及多层面干预之后,双方于2009930日终于签订了和解协议。法国达能集团同意将所持有的娃哈哈合资公司51%的股份以3亿欧元转让给中方合资伙伴;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将终止与双方之间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至此,“达娃之争”产生了戏剧化的结局。在达能与娃哈哈签署和解协议的当天,据说双方还获得了一份保密的瑞典斯德哥尔摩的仲裁裁决。不过,对于所谓对达能有利的裁决,双方均给予了模棱两可的回答,因为无论其结果怎样都已无关痛痒。
 
“达娃之争”是迄今为止中外合资企业商业竞争中最具代表性的商事纠纷和法律大战,注定会成为中国企业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消息来源/(20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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