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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商标争议重回商评委

□来自:admin(2010-07-28)  

  

北京高院终审判令商评委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大量新证据重新作出裁定——

 

这是一场几乎用遍了所有行政与司法手段的商标诉讼案。从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予以注册、被撤销注册,到复审之后维持注册;从到法院起诉一审判决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重新裁定到二审维持原判但依然要求商评委重新裁定;从行政到司法,现在从司法又回到了行政程序……8年时间过去了,围绕解百纳商标的争议仍将继续下去。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对被冠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解百纳商标行政诉讼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的上诉请求,判令商评委就第1748888解百纳商标争议重新作出裁定。

  冗长复杂的诉讼历程

20015月,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告,在法定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24月予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48888号,指定保护商品包括葡萄酒、白兰地、烧酒等,专用期限至20124月。

  但该商标获准注册后引起了中粮长城等葡萄酒厂家的反对。2002710,商标局作出商标档撤(2002187号《关于撤销第1748888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与此同时,长城公司、威龙公司、王朝公司等几家葡萄酒生产企业也以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是酿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为由联合向商评委提交撤销注册申请针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张裕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2008526,商评委在经过反复论证与多轮评审之后,分别作出了撤销商标局第187号决定的商评字(2008)第05143号决定和驳回了长城等单位的撤销请求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商标争议裁定书,维持张裕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第1748888解百纳商标的注册。

  由于不服商评委的裁定,20086月,中粮酒业公司、威龙公司(该公司在案件审理撤回了起诉)、王朝公司、长城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商评委撤销此前作出的相关裁定。200810月,北京一中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91230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商评委就解百纳商标争议案重新作出裁定。随后,中粮长城等原告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要求撤销解百纳商标。

2010617,北京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定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的裁定程序合法,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重新作出裁定。

  解百纳归属悬念仍存

终审判决,是否意味着几经周折的解百纳商标纠纷就此画上句号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法律规定,针对商标争议裁决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只能判决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如行政机关相关行为确有不当,则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从程序上看,解百纳商标的最终归属仍然充满了变数。判决结果表明,终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未予支持。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到目前为止,张裕仍然拥有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

行政诉讼中,一般只对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所作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对记者说。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董葆霖表示,在因商标争议引起的行政诉讼中,如果法院作出了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的终审判决,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判决重新作出决定之后,不服该决定的,仍然可以提起诉讼。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形成了循环诉讼,无法得到终极裁决。

  如果行政诉讼只能评价商标评审中的程序是否正当,对于商标最终归属的实体问题还要依据商评委的裁定,那么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对纠纷的最终解决是否能够起到积极作用,这场旷日持久的争端会不会因此继续下去?

据了解,现行法律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诉讼只是笼统地规定参照行政诉讼法,并未完全限制在行政诉讼法框架内。由于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诉讼与实体问题认定联系紧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虽然不对实体问题作判决,但在审理过程中依然会对其进行考虑和认定,最大限度保证实质正义。李顺德表示。他认为,正是诉讼期间的双方提交的新证据对商标归属的实体问题提供了新的依据,因此,终审判决才会在认定商评委评审程序合法的基础上让其结合新证据重新裁定。

  对于循环诉讼的说法,李顺德表示的确有这个可能。他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还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目前的法律依据确实不能避免这样的诉讼怪圈出现。

  新证据等待重新认定

大量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提供给法庭,是使得终审判决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的主要原因。对于这些可能让我们更加接近真相的新证据应不应该被采信或者考虑,专家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董葆霖认为,商评委只能对其评审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负责,而作为审查行政行为是否正当的行政诉讼中,不应该考虑所谓的新证据

  而李顺德却认为,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诉讼虽然不是确权之诉,但却处处离不开确权二字。确定较为复杂的知识产权归属,只能靠大量的证据去还原权利的前世今生,但也应充分考虑行政诉讼的性质,需要谨慎行事。

回顾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补充提交了大量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环节,上诉人共提交了3份新证据,用以证明解百纳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张裕公司则在一审提交61份新证据的基础上,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42份用以证明70多年来张裕公司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解百纳市场销售及消费者认知调查、张裕公司主体延续性的新证据,力证其商标注册的正当性。

  本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也是一个焦点问题。法院认为,在一二审诉讼中,双方为支持各自的主张,均提交了大量在评审程序中未提交过的新证据,这些证据均与本案争议焦点直接相关,如果不予考虑,不仅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存在较大影响,而且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基于上述考虑,应当由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决。

  对于知识产权的确权最终还是落在证据的说明力上。李顺德表示。他认为,由于时间跨度大以及知识产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涉案各方对权利归属的证明也需要一个过程,这就是行政诉讼中对知识产权实体问题进行审查的初衷。双方的举证和审判过程中的交锋,为商评委的再次裁定提供了广泛的依据,在客观上对纠纷的最终解决起到促进作用。

  本报记者采访了上诉人中粮酒业的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宏。她表示,不对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发表评论。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一步发展。

 

 

 

消息来源/admin(201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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